近日,河北衡水市赵桥法庭历尽多次调解工作,终于将一桩买卖合同拖欠货款案件成功化解。
卖方张某将货物卖给买方李某,由于是个人之间的买卖行为加之农村并不是很在意是否有书面材料,只是口头约定进行了买卖。张某交付了货物后,李某因为资金问题未能及时向张某给付货款并于当日向张某出具欠条一张。后张某凭借该欠条多次向李某索要货款,李某一直未能给付,酿成此诉。
张某诉至法院后,该案承办法官向张某询问了相关情况并积极联系李某,希望能给二人做调解工作。鉴于办案涉及数额并不大,李某一直未能到庭,法官通过电话对二人进行调解。起初张某向李某索要拖欠的货款,李某同意给付,只是无法立即偿还,需要一段时间,张某也同意,遂等李某到庭签订协议书。后张某又改变主意,除本金外还要求李某赔偿利息,法官通过与李某沟通,李某也答应可以给付利息,不料,张某后又改变想法,除了利息以外,还要求李某给付违约金。
一次次改变主意导致法官的调解工作加大了难度,张某的出尔反尔也使得李某产生了反感,如果一直变下去,调解等同于无用功。法官又给张某做工作,从法律规定以及人情世故入手给其分析案件情况,最后张某同意放弃索要违约金,但是时间给付需要缩短。法官又通过电话与李某沟通,确定了还款的金额以及利息,唯独还款时间,李某不答应,时间太短无法偿还。法官取了一个中间时间,又分别给双方做工作,功夫不负有心人,双方终于就给付金额以及时间达成一致意见,后张某、李某到庭签订了协议,案件得到解决。
其实案件本身并不复杂,案情甚是清楚,奈何张某一次又一次的改变主意,使得案件调解增加了工作量,在每一次都达成一致的时候,变数的出现使得调解工作回到原点。此时,若是放弃调解,本可以避免开庭却只能对簿公堂。有时候,调解案件,只需要在努力那么一下,可能就会换来成功。(作者:董文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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