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挟货起价 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
2020-09-08 19:17:00  来源:中国文化新闻网  作者:  分享:

运输途中想加价,协商未果竟以扣留货物相要挟,近日,挟货起价的薛某某,经湖北省石首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被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据悉,薛某某为江苏邳州人,于2019年12月与湖南A物流公司石首办事处经理王某某约定,从B公司运送33吨防水材料到安徽省六安市,后因B公司内部原因,征得薛某某同意后,货物延迟一天发出,薛某某在运送途中觉得延迟一天运输对自己造成了损失,遂联系A、B两公司要求给予一天1000元补偿,三方协商未果。薛某某遂把货物拉到自己老家邳州,以此要挟A、B公司支付9000元补偿,A公司王某某报警后,为避免更大损失,被迫支付3300元作为补偿,薛某某才将货物送至目的地。

在审查起诉环节,石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要挟的方式,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应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薛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认罪认罚,庭后积极赔偿损失,依法对其从宽处理。

检察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本案中,薛某某临时加价,本就违反了事先达成的运输协议,违背了诚信原则,为达目的,竟以扣押货物为要挟,更是触犯了法律红线。

检察官提醒大家,做生意务必诚信为本。坐地起价,违反协议的事情不能做,确有特殊情况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切忌一时冲动,使用威胁、恐吓的手段逼迫对方交付财物,那样非但不能获得钱财,反而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身陷牢笼,悔之晚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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