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8日,河北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执结一起虚假报告财产案件,被执行人将赔偿款64565.7元交至法院。
2015年6月11日,刘某驾驶轿车沿冀新路由西向东行至冀州区凯隆御景门前路段,与前方顺行的杨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经冀州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刘某负事故主要责任,杨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杨某诉至冀州区法院。经法院审理,判令被告刘某赔偿杨某各项损失共计64565.7元。但刘某拒不履行判决义务,杨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件立案执行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刘某下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判决义务。随后,冀州法院对其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进行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执行干警对刘某多次传唤,刘某拒不到庭。法院无奈之下将其拘传到庭,对刘某下达了15日拘留惩罚,
在拘留刘某后第二日,发现刘某手机中信息显示“群聊城市某小区交流群”,执行干警顺藤摸瓜查封了刘某在枣强县房产,而在填写财产申报表中被执行人所报称无不动产,刘某的一系列行为已构成虚假报告财产。执行干警立即向刘某讲解虚假报告财产的处罚,在执行干警的释法明理下,刘某也认识到了虚假报告财产的错误,写下了认错书。随后,被执行人刘某父亲将赔偿款交至法院,该案得以执结。
下一步工作中,冀州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严厉打击拒执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加大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惩处力度,重点打击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在社会营造“守信者荣,失信者耻”的良好氛围,为“诚信冀州”建设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作者:刘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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