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出台各项政策,有序推动企业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发展,其中,优化政务服务和营商环境政策主要如下:
1. 启动疫情防控二类医疗器械的应急审批程序,实施容缺受理、简化程序、风险评估、附条件审批等措施,提升审批效率。对相关防疫药品和医疗器械免收注册费。(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药监局、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
2. 对新申报医护类、药品类科技项目开辟绿色通道,优先立项。(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发展改革委、省经济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局)
3. 各收费公路经营单位要开通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绿色通道”,对持有统一式样“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应急物资和人员运输车辆通行证”、承担运输任务及空载返程的车辆,一律免收通行费。
疫情防控时期,蔬菜、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及种畜禽纳入应急运输保障范围,按照上述政策执行。(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交通运输厅)
4. 对省内跨市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由承担具体运输任务的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省交通运输厅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跨省运输应急物资的,通行证按照《交通运输部关于切实保障疫情防控应急物资运输车辆顺畅通行的紧急通知》(交运明电〔2020〕37号)有关规定,由承运单位或驾驶人按交通运输部门户网站公布的式样,在本地自行打印,自行填写。通行证随车携带,享受免费通行政策。(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交通运输厅)
5. 对新开办企业提供公章刻制免单服务,实行全程网办、一日办结。积极提供政务服务全流程免费邮寄服务。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省数据资源局、省公安厅、省税务局、省药监局、省邮政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
6. 对已与国有企业签订合同的中小微企业,确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履行合同义务的,可以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具体延长期限由双方协商后确定。(皖政办明电〔2020〕6号,省国资委、各市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
7. 安徽省自然资源系统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在2020年1月24日到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前到期的,矿业权人可以在有效期和补正期限到期后3个月内,提出延续、保留等矿业权审批登记申请或提交补正材料。(皖自然资矿权函〔2020〕10号,省自然资源厅)
8. 疫情防控期间,适当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履约监管方式,暂不开展实地履约巡查。对于受疫情影响未能按期交地、动工、竣工的,疫情持续期间不计入违约期。(皖自然资权函〔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
9. 对已供应成交地块(国有建设用地),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签订《成交确认书》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竞得人可申请延期签订。(皖自然资权函〔2020〕1号,省自然资源厅)
10. 涉及生产许可证的复产转产企业产品,压缩审批时限,加快办理。具备生产条件但暂不能提交相应材料的,实行告知承诺制,由企业承诺在相应时限内补充相关材料后,当场办结发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1. 疫情防控期间,新申请粮食加工品(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淀粉制品(粉丝、粉条、粉皮)、非发酵性豆制品、茶叶、食糖分装等较低风险食品生产许可的,试行告知承诺制。企业书面承诺符合食品生产企业条件的,各地可实施“先证后查”。加强后续检查,保障食品安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2. 对已通过医疗器械注册检验、且声明(或自我承诺)产品符合红外耳温计型式评价大纲要求的生产企业,先行颁发计量器具型式批准证书,再实施技术审查或样机型式评价试验。(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3. 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期满,符合条件的生产单位,鼓励采用自我声明承诺的方式免评审换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4. 疫情防控需要新增相关技术能力扩项的检验检测机构,采取告知承诺、远程监控评审、专家文审等方式加快办理资质认定。评审整改环节一律停止现场复核,改为邮寄或网上传递“视频整改资料”确认。资质认定证书全部快递送达。(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5. 对于生产疫情防控产品的企业,简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审批程序,暂时不能提供检验报告的,可在实地核查的同时组织现场抽样,实地核查和抽样检验均合格的,立即发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6. 生产企业转产医用口罩、防护服等应急物资的,合并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及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检查流程,启动加急检验检测程序,同时认可企业的部分自检报告。对符合条件的立即办理产品注册和发放许可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7. 完善疫情防控急需医疗器械及医疗机构制剂应急审评审批机制,加快审评审批速度。对具备应急申报二类医疗器械注册的企业,安排专门人员,实行首接首办负责制,一对一、点对点,在线指导,限时办结。(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8. 实现 CCC 免办行政确认无纸化、即来即办,允许材料事后补全。(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19. 对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和企业注销(含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延期至疫情解除后 1 个月内办理。(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0. 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办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延续的企业,原有证书有效期限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2个月;对于受疫情影响不能如期接受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企业,审查组织单位可延长实地核查、后置现场审查或全覆盖例行检查的时限至疫情解除后 2个月。(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1. 自 1 月 24 日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到期的,允许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 1个月;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允许延期使用至当地疫情解除后 90 天内。(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2. 对到期计量标准器具和计量授权,经所在单位自行核查满足相关技术要求后,延长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1个月内申请复查;对近期在网上已申请,待疫情解除后安排专家现场考核。(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3. 特种设备生产和移动式充装单位、检验检测机构许可(核准)有效期届满不足 6个月的,可以申请延期换证,有效期不超过 1 年。已申请评审换证但因疫情防控无法完成现场或其他方式评审的单位,审批机关办理终止手续后,可以申请延期换证。(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4. 检验检测机构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的,允许疫情解除后办理,证书有效期延长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认证证书有效期满的,允许顺延有效期至疫情解除后 3 个月。(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5. 商标注册续展申请手续因疫情影响未能在宽展期内办理的,允许自权利行使障碍消除之日起 2 个月内提出续展申请,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6. 对列入疫情救治的医疗机构、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及车站等场所的特种设备,确保实施应急检验;对复工复产生产企业的特种设备,优先安排检验,确保企业按时恢复生产;对维保有效期满的电梯,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由维保单位和使用单位协商,调整或延长现场维保周期,或者远程指导使用单位自行维保。(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7. 实施包容审慎监管,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企业,及时撤销行政处罚公示、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对由于地址失联而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提交相关资料和申请后不再进行实地核查,直接移出经营异常名录。对因受疫情影响失联的企业,暂不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8. 疫情防控期间履行社会责任有突出表现的“黑名单”企业,可申请提前移出“黑名单”。(皖市监发〔2020〕10 号,省市场监管局)
29. 对有相关需求的部门和单位,建立绿色通道,优先保障疫情防控医疗设备的检定校准等计量技术服务工作,确保量值准确可靠。(皖市监办函〔 2020〕 44 号,省市场监管局)
30. 允许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开展核酸检测,鼓励我省拥有分子生物学实验室、二级生物安全柜等先进设备和相应技术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响应国家号召,充分利用我省科研技术优势,积极参与新型冠状病毒防疫相关检测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贡献力量。(皖市监办函〔 2020〕48 号,省市场监管局)
31. 积极支持我省外贸出口企业复产,加快国际标准与国内标准的转换,推动出口产品依据国际标准和国内标准的衔接。对依据国际标准生产,且相关国际标准主要技术指标达到强制性国家标准安全要求的,允许其生产销售。同时,对于生产国外标准口罩用于出口、有能力生产国内标准口罩未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积极协调联动,帮助加快办理。(皖市监办函〔 2020〕57 号)
32. 对疫情防控、公共事业运行、群众生活必需及其他涉及重要国计民生企业、重大工程的审批事项要建立完善容缺受理、特事特办制度,实行“马上办”。对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相关证照应按有关规定延长一定时限。(皖建审改办函〔2020〕3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3. 对省级核准的事项,包括工程勘察、工程设计、房地产开发、工程造价咨询、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施工图审查机构资质延续,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延续;省级委托市审批的省级核准事项,包括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批延期;省级下放市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核准延续。自2月3日开始到国家宣布疫情结束期间,到期未按时提交延续申请的,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可继续按延续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第19号公告《关于资质资格延续申请办理的公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34. 对因疫情防控引发的企业基本电费计收方式变更、暂停、减容及其恢复等业务,实行“当日受理、次日办结”、“先办理、后补材料”,全力支持企业尽快复工复产。(皖电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5. 协调省内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为企业提供费用低廉、高效便捷的保函和保单等多元化担保业务选择,允许企业合用汇总征税和“两步申报”业务担保,为符合条件的高级认证企业办理“两步申报”免担保手续,对海关担保备案手续随到随办。(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6. 对加工贸易企业(含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下同)因延迟复工造成加工贸易手(账)册超过有效期(核销周期)的,办理手(账)册延期手续,企业事后补充提交材料。对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深加工结转、内销征税等各类申报业务超过规定时限的,可延期办理手续。在加工贸易手(账)册项下的料件或成品经企业捐赠或被政府征用的,企业可先向海关提出申请,在登记货物基本信息后加快放行,允许企业复工后每月15日前对其上月内销情况办理集中申报。(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7. 对受疫情影响重点行业、重点区域的企业优先开展AEO培育、优先认证,增加AEO企业数量,提升AEO企业通关便利化水平。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涉及信用等级调整的AEO认证企业,可在信用信息系统做甄别审核,暂缓进行信用等级调整,待疫情缓解后根据实际情况作相应处理。(合关办发〔2020〕25号,合肥海关)
38. 加快组织物资招标采购,利用线上发标、远程异地评标、线上签订合同等方式,启动新一轮招标采购,采购规模10.21亿元,助推企业复工复产。打通物资供应绿色通道,建立跨区域物资调配机制,利用协议库存模式,提高物资供应效率。2月下达协议库存采购订单4.52亿元,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资信良好的中小微企业。(皖电办〔2020〕46号,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39. 落实好蔬菜(包括瓜果、食用菌)、肉蛋奶、畜禽及产品、水产品、粮油等重要生活物资和农业生产资料点对点保供运输“绿色通道”政策,确保“不停车、不检查、不收费”,畅通农业生产所需物资到乡村的运输通道。(皖政办明电〔2020〕7号,省交通运输厅、省公安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
40. 疫情防控期间,对疫情防控急需药品,在一个再注册周期内未生产上市销售的品种,需恢复生产上市销售时,由企业提交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免于生产现场检查,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1. 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的,重新生产时,免于生产现场核查,由企业提交符合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书面承诺即予批准,通过开展产品上市后监管等方式加强产品质量监管。(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2. 疫情防控期间,药械化企业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延续注册、生产和经营的,可在疫情解除后30个工作日内办理。(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3. 疫情防控期间,药品生产企业发生质量负责人或者生产负责人变更、关键生产设备变更并经风险评估和验证的,可以采取告知性备案。药品生产企业依法可以委托检验的,可先委托后备案。(皖药监办秘〔2020〕15号,省药监局)
44. 省域内(不含省界)市际、县际、县乡之间普通国省道不设管控站点。除高风险地区外,农村公路管控站点全面取消。(皖办明电〔2020〕13号)
45. 低风险地区的市际、县际、县乡客运班线恢复运营。中风险地区的县域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市域内客运班线恢复运营由所在市人民政府决定。(皖办明电〔2020〕13号)
46. 落实长三角疫情防控交通一体化联动方案,建立省际交通运输协调机制,互相承认邻省颁发的企业生产原料、产品、农民工返岗包车等运输车辆通行证,快速检查、快速放行。(皖办明电〔2020〕13号)
47. 对长三角地区联防联控互认机制取得相关证明的人员,可凭证明跨区域自由通行。(皖办明电〔2020〕13号)
48. 依法依规稳妥推行承诺制审批,6月底前需开工的企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严重后果的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皖办明电〔2020〕13号)
49. 对涉及疫情防控的审批服务事项,环评、能评、用地等环节开辟绿色服务通道,对燃煤发电等方面实行容缺办理、特事特办。(皖办明电〔2020〕13号)
50. 6月底前,对纳入稳投资重点工程包、省重点建设项目投资计划的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能实质性开工的,可使用省预留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对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应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各地可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和实际需要,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中止出让程序,待疫情解除后继续出让。(皖办明电〔2020〕13号)
51. 对重点物资生产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多生产的重点医疗防控物资,由各级政府全额收储。(皖办明电〔2020〕13号)
52. 对符合条件、有订单生产任务的外贸外资企业,开通复工复产绿色通道,在保障防疫一线物资供应的前提下,对外贸外资企业所需防疫用品给予支持。(皖办明电〔2020〕13号)
53. 设立进口防控物资快速通关专用窗口,实行快速通关、快速验放,做到即到即提,确保通关“零延时”。(皖办明电〔2020〕13号)
54. 实施新冠肺炎防治技术产品创新及产业化专项,对新冠肺炎防治创新型技术、消毒杀菌产品、诊断试剂、疫苗、治疗性药品、医疗器械、智慧监(检)测平台等研发及产业化给予一定补助。(皖办明电〔2020〕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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